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

如题所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05

别急着删微信聊天,就这样让它成为证据

作者 | 蔡思侬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21日微信正式推出至今超过5年,使用人群突破5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讯方式,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和信息容易被纂改等特征,往往影响其证明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直存在争议。现通过判例总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条件和关注点,以供企业参考。

1、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双方

证据规则首先要求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直接决定该微信证据是否与本案产生关联性。因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因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众多判例中,前两种方式带有偶然性,非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人们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聊天记录那么简单能实现。

司法实践中,也有在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无论如何,微信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是目前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面临的障碍。因此,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约定,明确某某微信或QQ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总所周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减,这就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是法院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障碍。据此,当事人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有待技术和司法程序的完善。

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含糊不清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时间区间是否为纠纷发生期间,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本案事实的重要条件。

比如,微信中回复“知道了”,究竟是代表对方对我方陈述的确认,还是只是表明知道我方陈述的内容,并不代表对方没有异议;又比如,微信表情中的“OK”手势,究竟是代表同意,还是表示两个手指。因此,在微信聊天中,尽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4、微信语音作为证据需有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总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的特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由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实践中,企业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语音内容需清晰明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当然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涉及到比较严重的话,腾讯是有数据库保存的,铁证如山,所以放心好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23
可以的,微信聊天毕竟也是书面的,可以进行截图留证,虽然不如邮件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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