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3款之规定,员工以书面形式要求辞职的怎么处理?

员工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3款之规定,员工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进行经济补偿,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是现在距企业收到《辞职通知书》已20多天了,企业仍拖着不办辞职手续怎么办? 本人目前仍在企业正常上班,我能否因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劳动关系,辩解投递的《辞职通知书》已无效?(我想让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提前三十日向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企业应在30日内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受到《辞职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未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主动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咨询办理,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向工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大队反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此条款来辩解投递的《辞职申请书》无效,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是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双方都应该尊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鼓励员工和企业在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再通过另外仲裁、上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只有2个条款,没有第3款。你说的应该是第38条第1款第3项,是指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如果员工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4-04-29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第3个回答  2014-04-29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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