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2011年5月上班的 2011年八月份才正式签劳动合同。我得了腰间盘突出,我现在医疗期满了。公司要与我接触劳动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26

  你好!

 

  如果你对是不是工伤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的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还可以主张额外的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及经济补偿的方法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这一项赔偿最大的障碍就是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为1年,2011年没有签订合同之时就应该主张,现在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估计单位是不会赔偿了,不过你还是可以和单位商量着来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第2个回答  2014-03-26
您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形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包含四个要素:一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二是医疗期满,三是不能从事原工作,四是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建议您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果关系鉴定; 若您的疾病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则做工伤认定,这样企业就需要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3-26
2011年5月至今工作3年,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医疗期享受病假工资,工资如没发,应补发。
第4个回答  2020-06-19

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企业需要给劳动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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