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多数家庭只有一处房产,离婚后任一方没有能力重新购房),在双方均不同意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只能判双方共有共用。
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虑到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仍会判令无房一方具有居住权,直至具备腾房条件为止。此种情况下,在农村夫妻离婚中主要体现在对女方居住权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时多体现对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权保障。
在此种无奈选择之下隐藏诸多问题,首先是双方再婚问题,其次是拆迁款如何补偿问题,再次是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判决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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