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8页构配件
3.1 钢管
3.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 或《低压流
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中规定的Q235 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700 中Q235 级钢的规定。
3.1.2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 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
25.8kg。
3.2 扣件
3.2.1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
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
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3.2.2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3.3 脚手板
3.3.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3.3.2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中Q235
级钢的规定。
3.3.3 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中IIa 级
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宜各设置直径不小于4mm 的镀
锌钢丝箍两道。
3.3.4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
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竹串片脚手板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 的相关规定。
3.4 可调托撑
3.4.1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
螺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
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 的规定。
3.4.2 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 ㎜;可调托撑
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 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 ㎜ 。
3.4.3 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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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
3.5.1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或《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的规定。
3.5.2 用于固定型钢
悬挑梁的U 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 中HPB235 级钢筋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