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我本人是1951年1月份入伍,今年86岁,1951年年底从广东省广州番禺北上在安东训练约一个后就参加抗美援愿朝,1953年8月份回国,1956年秋复员,复员后(铁路建设兵团)前往黑龙江青山农场工作,196O年回广州工作,现已退休,
存在问题
1.没有任何的补贴
2.八.一建军节没有单位及街道组织活动
3.当兵这些年在当地村乡没有股份
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要求规定:
1、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3、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九龙坡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