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幸福村种植的西瓜远近闻名,但是在2011年夏天西瓜收获的季节,村民却发现西瓜的形状与产品包装图案不符,有可能是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后来经过质检部门调查后发现,由于种子包装“张冠李戴”,导致西瓜出现异常,与包装图案不符,西瓜偏大、偏长。幸福村西瓜种子错误的事情刚搞清楚,幸福村附近的几个村的西瓜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于是,村民们想联合起来告种子公司,那么他们该怎么起诉呢?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问题。几百户村民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推举2至5名代表人参与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往往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同一个原因和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合并在一起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并且可以降低案件的审理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这么多的人一起参与诉讼是不可能的,有必要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大家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本案中,几百户村民是为了同一个诉讼理由提起诉讼,法院会将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看待,将案件合并审理。他们应该选出2至5名代表人,如果在他们之间不能选出,则由法院指定代表人,代表所有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此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在现代社会,有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很多的当事人,如果每个人都去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显然会有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推举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更便于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