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包括户口薄首页)亲自到场办理;
2、近期三张2寸彩色合影照片;
3、结婚证遗失的,请当事人到各镇办村委会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补领结婚证《证明》,也可按照《证明》格式自己打印。加盖社区或村委会或单位、镇办民政工作办公室、镇办政府公章。
扩展资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乾县人民政府网-乾县民政局关于更换、补领结婚证的公告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扩展资料:
补领结婚证条件及手续: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结婚登记费:每对9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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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一)本人的户口簿
1、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属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
(三)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须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2、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四)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补领结婚证);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补领离婚证)。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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