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举办升学宴违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第八条,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举办各种名目的升学宴请活动。
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做到“五个严禁”:
一是严禁为子女升学举办除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的“升学宴”、“谢师宴”,或划整为零变相超规模。
二是严禁借子女升学名义发送请柬及通知宴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
三是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赞助。
四是严禁用公款或到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费用。
五是严禁用公车送子女入学、公款旅游。
参考资料来源:东北网-哈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严禁党员干部违规办升学宴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从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而减轻处分,则是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例如,《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按照上述条文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上例,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在该条规定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也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而加重处分,则是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例如,《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上述条文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上例,如果行为人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在该条规定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幅度外,加重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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