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要区分以下情况来判断: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没有优先效力。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也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而当事人不申请或者法院未受理破产的,查封措施在前的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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