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都没有权利拒缴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
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