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但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有不同,分别成为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反映出三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独特影响。同时,作为西方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三国政体又共同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经典理论,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了不同的形式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拥有完整和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但具体来看,在共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不相同。英国实行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性的
立宪君主制,美国建立的是以严格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而法国则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结合起来设计出了独特的“半总统制”。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虚”“实”结合与“议会至上”。英国政体中处处体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英王与内阁的关系上。英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
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
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可见,英国政体体现的权力关系首先是国王作为虚位元首凌驾于各实质权力之上,行使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在实质权力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议会下院作为民选代议机构产生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二者成员实行“相容原则”,而作为
司法机构首长的
上议院议长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实际也是出于下院,所以这就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分立的权力关系。
美国政体中权力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平行分立相互制衡,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是合众国宪法。也就是说,美国政体中的三权都来源于宪法,而不同于英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更不同于英国政体中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的设计。正因为如此,
威尔逊在大加描述
美国国会至上的政体时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政论家巴奇霍特的敏锐论断:“总之,英国宪法是建立在选定一个最高权威,并使之成为一个好的权威的原则之上,而
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具有许多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他们希望能以数量来补偿质量。”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总统在表面上受到议会更多牵制,但实际上权力比居于总统制中的美国总统更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总理职位的设计。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和总理职位分属两人,总理实际是总统行使职权的工具,使其能集中精力关注大政方针,稳定地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第二,总理是总统与议会的中介,这是“半总统制”的核心特点。一方面,总理由总统任命,具体贯彻总统的大政方针,对总统负责。另一方面,政府虽不从议会产生,但总理却要对议会多数负责。实际是为总统的政策向议会多数承担政治责任,起到一种缓冲作用,因而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巩固了总统的地位;第三,议会虽可实行倒阁,但其主动权却在总理手中。而且即使最后倒阁成功,总统也可下令解散议会,在大选后重新任命被倒阁的总理。因此,“所谓最有力的监督的弹劾权实际只不过是国民议会的一种虚张声势的权力。”这明显削弱了议会对行政权的制衡,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其次是立法权的行使。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范围是被列举的,这为行政立法留下了很大的伸缩空间;第二,政府可以确定议会立法的顺序,使议会优先讨论政府的立法创议,而“留给议会的只是立法审议和表决形式”;第三,议会对财政议案的审议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预算草案,这使得法国议会对财政案的审议权力“比其它任何西方国家更加流于形式”;第四,公民投票通过的法案不再需要议会的表决就可直接成为法律;第五,宪法委员会可通过违宪审查分享立法权,而委员会中有三名成员都是总统任命的。
另外,总统还享有广泛的任命权,处理重大问题的特权和司法行政权等。
由此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中的权力关系是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这类似于英国政体中国王的地位,但法国总统又享有广泛的实权,甚至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不受议会的直接制约,这又不同于同样握有实权的美国总统。而在三权关系上,法国政府由总统任命的总理组织,并不像英国那样由议会下院产生,但又要对议会负责,所以政府负双重责任,居于总统和议会之下。另外,高等法院也不像英国那样派生于议会,而是受到总统的控制。
三国政体对于横向权力关系的安排虽然不同,但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要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以此实现不同政治派别的利益。权力制衡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很多思想家都提出过类似观点,其中近代的代表人物就是洛克、
卢梭和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理论蕴含了制衡思想,但他更倾向于让人民直接推翻违反他们意志的代表,认为这“最后的权力”是克服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而卢梭则干脆取消了代议制,认为只有人民直接掌握权力才能保证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这实际是权力制衡的极端情况。由此,二者思想的逻辑结果都是议会制政体。但问题是,如果经常使用“最后的权力”则必然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动荡甚至瓦解,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权力制衡的长效机制,而这正是孟德斯鸠的贡献之一。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这就使权力制衡成为了指导西方国家政体设计的一种普遍理论和原则,本身并没有国别的区分,英、美、法三国政体表现的也只是为实现权力制衡而采用的不同机构设置而已。虽然这些机构不都实现了完全的三权分立而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力失衡,如英国就是立法权至上,法国则是总统权力过大,但它们仍然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相同目的,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政党制度与相之配套。因为,政党才是政体各机构中活动的主体,当不同派别的政党掌握了不同的机构后,便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注入到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从而实现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所以,任何形式的
三权分立制度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制衡都必须以政党之间的制衡作为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体虽然形式各异,但都能很好的实现权力制衡,原因就在于它们普遍形成了一套由一个
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与一个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轮流执政、相互制衡的动态机制。这正如
亚里士多德在全面比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后得出的观点: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特别是寡头派和平民派的冲突,是引起政体变化的根本原因。只要两党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他们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观念不符,他们就要掀起革命,由此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政体更迭。革命是资产阶级在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道路上普遍采用的手段,当民主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利益之争便成为了阶级内部各派别之间的竞争与妥协。具体来看,英国就是偏左的工党和偏右的保守党,美国是偏左的
民主党和偏右的
共和党,法国则是偏左的社会党与共产党联盟和偏右的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的联盟。
在英国两党中,执政党虽然可以通过控制议会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须考虑其它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避免压力集团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导致其丧失过多的选票。另一方面,反对党的作用更具有英国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成为合法的反对党,起到监督执政党的作用。其次,反对党在监督时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一味攻击,还必须提出相应的具有建设性的能取代执政党的政策。这就既发挥了监督作用,又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影子内阁”制度的存在也使得执政党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权力”推翻时不至于出现长期的权力真空,从而保证了政局的稳定。因此,两党在制度框架内的合法竞争实际上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制度设计中立法权至上带来的权力不平衡,在实践中还是实现了分权制衡,只不过不是行政立法权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两党之间的制衡。
美国的两党制衡源于建国初期的联邦制与反联邦制之争,因此最初的两党就是联邦党与反联邦党。美国联邦制是在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之间达成的政治妥协,但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当时北美独立各州(state)的利益。所以,“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一种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都存在的三权分立制衡,一种是联邦制中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其中联邦层面的三权制衡反映的实际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而两党制衡也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其途径就是通过选举控制不同的权力机构。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和胜者全得制度,总统选举人票要被集中地给予某个候选人(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因此各州的政党在全国政治中具有影响力,总统候选人也就要把主要精力用于选民的倾向性难分伯仲的地区,或有着至关重要的大量选举人票的地区。所以候选人的竞选重心是在州,这就使得州一级的党组织拥有了实质权力。在国会选举方面,州议会掌握着划分选举国会议员选区的权力。因此,州议会多数党就能够通过按照利于本党的原则划分选区来影响国会选举。比如民主党就曾利用这种办法长期控制国会众议院,其间实现了对几任共和党总统的制衡。又由于总统和国会分开选举,而且二者都直接对选民负责,因此,两党在地方上的竞争就成为了影响全国性“行政—立法”制衡的基础性变量。“如果议员感到他的重新当选取决于地方上的问题和选民的态度,而不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选民的感召力,那么,他在议会里将做出相应的反应,当他而且只有当他感到总统的政策是他的选民所需要的时候,他才会支持总统”。这说明,联邦层面横向权力关系的制衡是以联邦与州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制衡为基础的。这种制衡机制的组织载体就是两大政党,它们发挥着将选民利益聚合于全国性代议机构的功能,并监督总统的政策能够切实维护这些利益。
法国政治中的党派制衡具有自己的特点。法国是典型的多党制国家,从理论上看应该更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了长期的政局不稳。第五共和国政体改过去的议会制为“半总统制”,在扩大总统权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党派竞争,并最终形成了以社会党和共产党组成的左派联盟与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组成的右派联盟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但是,这种制衡与英国两党在议会中的制衡和美国两党分别控制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制衡又不一样,其实现的最佳途径是“左右共治”局面的出现。在此情况下,总统和总理分属左右两大政治联盟,这样首先在行政权内部实现了制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经过复杂的博弈过程才能最终达成妥协。另外总理要对议会多数负责,所以又加强了议会对总统的监督,实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因此, 在‘共处’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议会中的多数派在挑选总理,而总统的 ‘任命’成了纯粹的形式。这是总统权力的一大失落。”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虽然造就了能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但又留下了使其可能面临行政权和立法权双重制衡的空间,成为了三国中受限最多的行政首长,这正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普遍原则与法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之后在政体设计上所体现出的精妙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