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担保的法律问题

我是一家担保公司,为债权作了履约担保,后债权人又找到债务人的关联方让该企业为同一标的也出了一份担保函,请问我公司的《履约保函》和后来企业出的《担保函》是什么关系?我公司能不用承担责任么?谢谢~
债权人寻找第二担保人是否要提前通知我公司?而且第二担保人与债务人是同一法人。

也就是说你和另一家公司一起做了债权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也就是说你和那家关联公司一起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们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债务,你如果清偿完了以后,何以找债权人追讨,也可以要求另一个保证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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