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26日与成都某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因种种原因一时未能办理到按揭贷款,但是最近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却说因为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必须要购满一年社保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是我跟我老婆的社保都是在深圳购买的(现在都在成都工作),而且我老婆的社保未满一年,所以银行拒绝贷款,所以我们只能退房,但开发商却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但是像这样因为国家政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也算违约?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
刚才在网上看到有一位律师是这么说的:
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则“限购令”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又都是“明知故犯”,则合同无效,不能履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合同方,还将面临行政法规的处罚。
不知道是否真的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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