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补充规定的新罪名,但该罪系轻微刑事犯罪,刑期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小,量刑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罪责不相适应,甚至放纵犯罪的后果,削弱其特殊预防功能。为此,笔者对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因素及量刑标准谈一管之见。 影响量刑的因素 醉酒程度根据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超过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醉酒程度越重,发生事故的概率越高,对道路安全造成的危害越大。因此,醉酒程度是影响该罪量刑的首要因素。 违章驾驶醉酒后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破坏甚为严重,尤其是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或者报废车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超载或者违规载乘人员等违章行为,在量刑时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发生事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理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制裁。造成的财产损失越大,人员伤情越重,处罚就应越重。因此对其也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车型路况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车型越大,危害越大;道路通行量越大,危害也越大。因此,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时也应考量车型大小,如摩托车、汽车,还应考量道路状况是乡村偏僻道路,还是城市繁华街道,以决定从重的幅度。 量刑标准的设想 量刑起点量刑起点应当根据醉酒程度确定。血醇含量在80-180mg/100ml之间的,可以将拘役一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180-300mg/100ml之间的,可以将拘役二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300mg/100ml以上的,可以将拘役三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 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有无违章驾驶、是否发生事故以及所驾驶车型、行驶道路状况等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且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增加三个月刑期;负事故责任较小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等违章驾驶行为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违章行为,增加刑期一个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4)驾驶汽车的,增加一个月刑期。(5)在城市繁华街道行驶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宣告刑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但最低刑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同时,鉴于该罪刑期较短,幅度较小,建议宣告刑以“日”为刑期最小单位,如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 (通讯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熊伟)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