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如题所述

国务院、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   有人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公序良俗,公序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就是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一般性商品房,而是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限产权,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购买,没有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的利益,侵犯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再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来源是划拨地,而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土地合一,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既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那么整个房屋交易行为也无效。   孰是孰非?请律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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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03
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5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没有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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