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熊女士的婆婆于上个世纪80年代拥有单位的一套房,后婆婆和公公出钱买断,房产证上是婆婆和公公的名字,90年代末,婆婆去世,公公一直住在这套单位房里,前几天熊女士发现,丈夫的大哥已经在2002年,把这套房过户到他自己的名下。婆婆有三个儿子,房子过户到大哥的名下,其他两个儿子根本就不知情,也没有听大哥讲过。熊女士想咨询律师,她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一部分。 熊女士: 吴跃明(华邦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明确房子原属熊女士婆婆与公公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死亡后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婆婆去世后,除有约定的以外,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公公所有,剩余的一半则按继承处理。如有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于本案中,婆婆的配偶也就是公公、三个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婆婆的父母已不在世且没有女儿,则本案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个。在无法定多分或者少分事由的前提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本案中婆婆过世后,其享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四个继承人(公公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即分割时每人应当继承分得的份额是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 熊女士:婆婆去世后,公公是否有权私自处理这套房? 吴跃明:如上所述,婆婆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公公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享有该套房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基于继承再享有该套房屋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总共是八分之五。公公只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这八分之五财产份额(且是在财产分割后),并无权处分整套房屋。 公公若对整套房屋做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除非此后经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公公取得了所有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不生效力。 本案中,由于熊女士夫妻拒绝追认,公公的处分行为显然是不生效力的。因此,如若熊女士丈夫的大哥是基于公公私自处分取得房产登记的,由于债权行为(也就是公公的处分行为本身)不生效,而我国法律又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案中是大哥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行为)的独立性,该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即便现在房子登记在大哥名下,该房屋亦不为大哥个人所有。权利人可以请求先恢复原登记状况。 律师提醒: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继承开始后,作为继承人应当及时析产分割。如发生权利被侵犯,应及时主张,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诉诸法院。如系基于债权请求权,则应当于诉讼时效2年内(可中止中断)主张权利;如系基于物上请求权,则不受时效限制。由于这一区分过于专业抽象,于一般之民众,建议在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其两年内主张权利更为稳妥。如有疑问,可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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