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车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行人的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明显违反了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如果驾驶员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本次事故行人应负全责。
其次,即使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交强险负责。
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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