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主要参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相关内容如下:
(选自公积金达人)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2015]19号)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6.《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申请条件/提取类型:
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名下有自有住房的、租住公租房的,均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
填写表格: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09)一份
提交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填表说明:
(1)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无法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
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须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审核无房记录。
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
此类型适用于申请人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住房情况显示为“无”的
每年核验本人住房情况,可办理按季度约定提取。
(2)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的
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只受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发票的租房提取。租房合同与租房发票的租期期限不一致的,以租房发票的租期为准,提满发票金额的,需重新提供租房合同和发票,审核本人住房情况,录入新的租房记录。
(3)租住公租房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房租发票原件,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每年核验公租房资格,只受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
公租房首次提取时,未达到租房发票金额,二次办理提取的,也填写该表。
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须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审核公租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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