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强奸罪,还要看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的。强奸罪,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证据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为: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扩展资料:
案例:
男按摩师通过微信主动加附近女子为好友,然后假借按摩之名对其实施强奸。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8月8日,男子张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被害人吴某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中,张某主动约吴某到其开设的养生馆推拿按摩。
当日14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到金溪县某宾馆将吴某接到养生馆后,其让被害人吴某躺在按摩椅上为其按摩。张某在按摩中,以为被害人拨火罐、精油按摩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吴某将其衣裤脱光,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假借以拨火罐、按摩的名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假借按摩之名强奸妇女 男按摩师一审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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