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 在一建筑工地上工作 ,负责看管工地上的建筑材料。某日张三与建筑工地司机合谋,私自贩卖公司的水泥,共计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拘留。请问:1、张三是犯了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2、在重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3、目前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还没到检察院。张三怎样才可能避免追究刑事责任?4、张三肯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