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问题

1.为什么保单上的日期一般早于提单上的日期?
2.什么是both to blame clauses?
3.发生共同海损时,货物保险人通常会被要求提供哪两种形式的担保?
4.什么是单一责任制?
5.什么是交叉责任制?
6.什么是海事请求权?
7.Non-negotiable 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又打上了to order of 某某公司,该提单是否还是不可转让提单?
8.York-Antwerp Rules 中共同海损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为几年,何时开始计算?
9.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有什么区别?
10.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是多少,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将会丧失其赔偿责任限制?
11.我国常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有哪两个?
12.国际结算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证”分别指什么?
13.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不适用——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14.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共同海损,该共同海损是否依然成立?承运人是否仍可以要求货方分摊其损失?
问题有点多 各位大虾知道什么就写什么就可以 不用全部回答 谢谢~

1.保单上的日期一般早于提单上的日期: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货物进入发货地仓库开始的。这是货物往往还没有装船。

2、both to blame clauses:指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上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3.发生共同海损时,货物保险人通常会被要求提供哪两种形式的担保: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Average Guarantee)及共损合约(Average Bond)。通常,担保函是由货物保险人来提供的,而作为收货人,即使在货物保险人已经提供了担保函的情况下,还是要被要求签署共损合约。

4.单一责任制:在船舶碰撞责任险中,若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的两船相互求偿时,采用先抵消再求偿的办法叫做单一责任制。

5.交叉责任制:在船舶碰撞责任险中,若双方互有过失,碰撞的两船相互求偿时,采用相互赔偿的办法叫做交叉责任制。

6.海事请求权:海事中当事一方向海事法院提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船舶进行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书。

7、Non-negotiable 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又打上了to order of 某某公司,该提单还是转让提单。

8、York-Antwerp Rules 中共同海损纠纷的诉讼时效: 两年。时效期限从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

9、海事声明:在运输过程中,船舶遭遇海损事故或恶劣天气,可能造成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由船长签署的一项声明。内容主要是声明本船对不可抗力造成任何损坏不负责任,同时保留向有关方索赔以及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补充声明及延伸声明的权利等。海事声明经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航政机关、公证机构或船籍国驻当地的领事馆或大使馆签证后,就成了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提交海事声明,应在开舱前送交签证。若开舱后发现具有海事声明中所说的损坏或灭失,船方可以作补充声明或延伸声明,重申对损坏不负责任,保留向有关方索赔的权利。
海事报告:船舶发生污损事故并且损害情况已经清楚后,由船方向有关当局递交的说明事故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双方的概况;(2)事故的经过以及抢修抢救处理的措施;(3)损失情况;(4)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归属;(5)与事故有关的附属文件资料,包括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或其摘要,有关海图及事故动态图、受损部分的简图等。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海损事故发生后,船长应尽速向港务监督部门递交海事报告。海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向责任方索赔的依据。

10、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包或每单位100英镑;《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个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

11、我国常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里斯本规则》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2、单”指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证;“证”指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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