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朋友的孩子在幼儿园在学校把一个小女孩推啦一下,然后小女孩额头撞到桌子边缘,撞破额头,缝啦3针。之所以推她,是由于小女孩先去捏我朋友的孩子的耳朵。我朋友的孩子火啦,就推啦她一下。现在小女孩父母要我朋友赔偿医疗费及因小女孩缝针留疤引起的以后的整容费。请问这样的事情各方面的责任界定以及赔偿问题该是如何的!谢谢各位高手回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而这个事情是发生在上课时间,由于老师离开2分钟左右的时间,正是这两分钟的时间 事情就发生啦。
老师没有及时阻止孩子的冲突,这样应该可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吧。那我朋友基本可以不负责啦哦。更别说所谓的什么整容费。应该找学校把
这个不需要你们来证明,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规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由受害方来举证,但是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是由侵害方或者说加害方来举证其没有过错,但是在未成年人侵害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由学校来举证其尽到了主要监护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应该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很显然老师在上课时间无故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侵害,至此应该完全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害人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们来承担责任的话你们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追加学校为共同被告,然后只需又有学校来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不能证明就有学校来承担责任了。
还有就是我提醒你们在遇到案件以后一定要请律师,让律师来告诉你们应该注意的事项,请了律师以后把所有的事情不要有所隐瞒的全部告诉你的代理律师,然后一切由律师代理就行了自己也不要过多过问,不要单纯的相信托关系、走门子,一般来说司法还是公正的,不找律师的话在法庭上法官是一般不会相信你们的就算你们有理法官也会认为你们藐视法庭而做出不利于你们自己的判决!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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