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展住房消费信贷是促进我国住房建设新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目前,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已经在住房领域普遍开展。但整体规模还非常小,发展还不充分,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
一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低收入、低消费”的决策思路的影响和传统消费观对城镇居民消费者的束缚,难以在短时期内形成健康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
二是住房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薄弱和住房消费信用制度缺乏,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保障机制。
三是城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和住房信贷消费配套措施欠缺,造成城镇居民收入预期普遍不高,难以使住房消费信贷快速发展。
四是传统计划经济形成的惯性与资本的稀缺,使得人们住房消费信贷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落后,难以形成一套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
毫无疑问,住房消费比较疲软非一时一地而形成,也非一招一式所能化解,启动住房消费需求,必须重拳出击,多管齐下。
就住房消费信贷而言,当前宜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注重研究和调节住房消费心理,实行健康、合理、稳定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
我国较长时间的社会转型过渡时期,必然对健康、合理、稳定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产生重大影响,而研究和调节这种机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是制定合理、透明的住房消费政策,使居民在了解住房政策和规定的基础上,理解政策的合理性,进而自觉贯彻执行新政策,形成稳定的住房消费大众心理预期;
二是彻底切断旧有的住房福利分配体制,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全新的住房消费风气和氛围,促进住房消费心理机制的生成;
三是进一步规范住房一、二级市场和房地产交易规则,强化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制,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创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住房消费环境,形成一个健康向上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
第二,针对不同住房消费信贷的实际需求,明确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的指向性,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信贷的领域和群体。
在住房消费群体的选择上,针对我国存在的高收入阶层和政府大部分官员已有住房与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潜力一时不大的客观现实,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应注重引导既具有强烈住房消费欲望又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中等收入阶层;既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发展潜力和负债住房消费心理,又急需住房的青年消费群体上,有针对性制定一些配套优惠激励政策,着力启动这些中等收入阶层和青年群体的住房消费行为。
在消费领域方面,应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消费倾向,围绕住房消费采取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住房消费信贷,使住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居住意愿有目的地选择住房消费信贷品种,并结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住房消费需求特点,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励优惠措施,如利率补贴,减免税费,免贷款抵押购房公证收费等,以启动和促进这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费活动。
第三,针对消费信用制度约束的现状,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发达规范的住房信贷制度。
当一国在进入“住”与“行”消费升级阶段时,居民的消费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逐步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化时代。但目前,我国尚未完成从住房消费福利分配制向住房消费货币分配制度的转化,而消费货币化则是消费信用化的基础。所以,建立健全发达而规范的住房信贷制度迫在眉睫。
一是政府应抓紧包括住房消费信贷在内的有关立法工作,特别在着手建立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并制定个人信用的统一征信标准与征信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制定政府的保险和保证、保障措施,建立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三是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的现状,培育一些能够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主体,开发诸如住房基金、住房债券等相应的融资工具,吸引和集中资本市场中的私人分散资金和机构投资者掌握的人寿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长期资金,为住房消费信贷提供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
第四,针对住房消费信用风险,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缓解银行信贷风险压力,发挥住房消费信贷积极作用。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刚刚启动的发展中国家住房金融市场,住房消费信用的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住房实物分配福利制的终结,住房消费信用业务的不断扩大,建立适宜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
参考资料:中国房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