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仲裁委裁决 被诉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驳回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追加第2被告,仲裁委的仲裁员不受理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另外在开庭前的一天,申诉人已经向仲裁委提交了追加第2被申诉人,仲裁委的仲裁员以明天开庭,不接受追加第2被申诉人······· 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是不是袒护被申诉人???
我说的什么需要证据??? 我问的是不是合乎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