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一个月就不想去了,我可以直接不去吗?

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是这样的:如本协议期限未到,辞工者必支付违约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用人单位。由于要压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我这个月的工资要到五月底才能领,但是现在我不想去了,我可以吧这个月的工资当做违约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下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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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2
你好!
你的情况,你首先可以提前一个月给单位写辞职申请,如果批准,你就不用担心扣工资了。若你是在试用期,,你可以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书面也可口头)。如其他情况,请详细说明问题,在帮你分析。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谢谢!追问

你好,谢谢你的回答,我是使用3天就是正式员工了,所以我已经过了使用期,但是我现在已经不想去了,而且如果我写辞职申请可能也不会批准。我该怎么办呢?

追答

你好!
你既然是正式员工,你可以申请,如果实在不想去,你只能坚持到发工资的那天,根据发工资的日子,你把你的损失降到最低。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祝你顺利,谢谢!

第2个回答  2011-05-02
这个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只有特定项目的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纵横法律网 周雪峰律师追问

周律师你好,首先谢谢你的回答,我还有个问题就是我可以直接不去,连辞职信都不用写吗?协议书上还有一条就是:乙方与甲方劳动协议期已满,乙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辞工,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手续。但是我还没到期是不是就不用写辞职信?

第3个回答  2011-05-04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无效。你可以直接不去。
第4个回答  2011-05-02
你好,不可以的,你可以提前三十天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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