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几个定义
知识产权也叫"无形产权"从广义上讲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从狭义上讲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在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定义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它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另外一个部分是工业产权。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定义是传统的定义,同时是基础的定义,它是其他公约采纳并且作为基本原则的定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并未对知识产权加以定义,而是规定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下:第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二,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这只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艺术表演者的权力。第三,在人类一切活动中的发明是指专利。第四,科学发现。第五,外形设计,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这是讲商标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当竞争。第八,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第三个定义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做的定义。这个协定的全称叫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在承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定义的基础上和以前的协议相衔接的从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义,在这个定义当中包含这些内容:第一是版权和有关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第二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特别强调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第三是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四,地理标志。第五是发明专利。第六,植物新品种,是指发现野生或者是经过培育开发的植物品种,只要它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移植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像专利一样可以富于它品种权。第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第八,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什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密集和经营秘密,只要这个秘密没有公开过,用法律的话说,法律内容和精确的轮廓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第二是有价值的有用的,获得了这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能够取得经济利益或者是形成竞争优势。
三个定义的比较:
我国对专有技术没有明确的定义。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从上述的定义可知专有技术不归属与狭义的知识产权,而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
参考资料:http://szci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