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己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结算工资发放给劳动者有4种日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第4天、第31天、第2天)。具体情况叙说如下:
1、劳动者按照
《劳动法》第24条规定书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辞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一次性结清工资给劳动者。
2、劳动者在试用期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该在第4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出具给劳动者辞职证明时一次性结清工资给劳动者。
3、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在第31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出具给劳动者辞职证明时一次性结清工资给劳动者。
4、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8条规定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在第2天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给劳动者。
否则,用人单位违反如上日期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劳动者应该及时维权,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外,还要另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应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按照应付拖欠金额的0.5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依法直接向当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打官司。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⑴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⑵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⑶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