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可以做为官司证据吗?

如题所述

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扩展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

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12

第2个回答  2021-03-08

第3个回答  2021-01-01

录音能成为证据吗?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第一, 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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