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您!我没有签合同,想辞职,老板却要我帮他找到顶替我的人才能走!我却想立即就走

如题所述

1、关于没签订劳动合同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辞职不让走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需要说明的问题:你没有法律义务帮老板找到顶替你的人,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你可以不用理会。 若你不追究没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单就辞职问题而言,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本就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批准。书面通知到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劳动报酬支付等事宜。若你想立即离职,就跟他追究没签订合同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他十有八九巴不得你早点离职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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