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一个多月了,说找不到被告,一直托着,让我去找。

一个无赖的朋友借了我八万块钱,钱是给他爸看病借的,去年八月借的,借完钱就不怎么能联系的上他了,今年四月份在他家找到他,他给我打了借条然后就消失了,他是靖边县城人,我于2014年11月18号在靖边法院告的他,法院11月25号给我立的案,在靖边法院二庭,我叫肖婷,被告人王东,我给法院留了他的电话住址还有他的身份证号612725198212190430.前几天我给法院打电话问案子的进展,他们给我回答,他们找不到被告要让我去找,今天是元月七号,法院又给我打电话了,我说要求公告送达,他们说不能公告,他们指公告的意思是除非被告五六年都找不到,或者不知道死活,要不然找不到人永远执行不了,我想问问法院的这种做法对不对,被告就因为我把他起诉了,所以就消失了,要是这样骗子都可以逍遥法外了,我该去哪说理。

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公告送达的,但是你这个是借贷案子,被告不出庭,单凭借条是赢不了官司的,你除非有其他关键证据,不然就只能找到他,不然公告了也是判输,法院法官一般会告诉你这些的,他们也没办法,法律规定就在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对于找不到人的,法院可以公告,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