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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