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一个公司做了11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这样公司算不算不违反劳动法?

因为该公司经营模式改变了,改承包制,如果公司不再签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
我详细说下我的情况:我单位是台资企业,总公司在上海,我长年驻广州点,我在这单位工作11年了,到2011年7月29日合同到期,现我单位从8月1日开始搞承包制,总公司提供两种选择,一是回上海总公司继续上班,二是在广州承包商处上班。这两种选择我都不同意,请问我如果放弃这两种选择,能与公司谈经济补偿问题吗?谢谢

不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李律师:我的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我单位是台资企业,总公司在上海,我长年驻广州点,我在这单位工作11年了,到2011年7月29日合同到期,现我单位从8月1日开始搞承包制,总公司提供两种选择,一是回上海总公司继续上班,二是在广州承包商处上班。这两种选择我都不同意,请问我如果放弃这两种选择,能与公司谈经济补偿问题吗?谢谢

追答

可以的。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属于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4条,是可以提起经济补偿的。我将《劳动合同法》第46、44条的内容附后,希望能帮到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问

但是我之前给公司签的合同工作地点是:上海,江浙地区,广东地区,该单位在广州地区又没有注册,我的劳动关系是在上海,公司又提出与我续签合同回上海工作,但是我不愿意续签合同,我又不愿意在承包商处工作,请问我如果放弃这两种选择,能与公司谈经济补偿问题吗?如果公司不给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是要到上海去申请吗?谢谢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22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不续签,但是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是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你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直接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除非劳动者主动放弃,否则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追问

您说的:“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不续签,但是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是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是那条规定?我的情况是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我依法终止合同不与期续签,可以与期谈经济补偿吗?

追答

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追问

我的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我单位是台资企业,总公司在上海,我长年驻广州点,我在这单位工作11年了,到2011年7月29日合同到期,现我单位从8月1日开始搞承包制,总公司提供两种选择,一是回上海总公司继续上班,二是在广州承包商处上班。这两种选择我都不同意,请问我如果放弃这两种选择,能与公司谈经济补偿问题吗?谢谢

追答

因为那时合同已经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1.7.29满三年半不满四年的工龄支付你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现在问题不是公司不续签,而是我不想去上海工作,不想与他们签。这样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补偿金。

追答

问题的关键是8月1日实行承包后,你的劳动合同是和原单位签订还是和承包方签订,并且工资是谁支付。如果是由原单位续签的,那么现在出现承包的情况,你不同意两个方案的,原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你1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正好在这个时候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先选择不续签合同,这样只要支付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和承包方签,那么等于是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所以也是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追问

8月1日实行承包后,公司提供我两种选择:一是与原单位续签合同回上海工作,工资由原单位支付,二是与广东地区的承包商处工作,工资由承包商付,如果我放弃这两种选择,后果是怎么样?能要求公司付经济补偿吗?(因为我原合同签的工作地点是:上海,江浙地区,广东地区,到7月29日合同到期),而之前我一直在广东工作,另承包商和我双方都没有签合同的意愿。到目前公司还没有给我任何消息,我要怎么办?谢谢

追答

算终止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包括了上海,这次让你去上海这就很难说是降低劳动条件,所以你不愿去上海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追问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算终止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吗?另如果我合同到期,我与承包商签合同,算是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单位得给经济补偿吗?另如果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就得付11.5个月工资,对吗?问题是承包商的主人也是我们公司的职员。

追答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不续签的就解除劳动关系。这属于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原单位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让你在7月29日之前离职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你1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能够独立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承包方的问题对于你的离职和经济补偿没有多大关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2
合同到期不续签不违法,但是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你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就可以,但是这种补偿是从08年开始计算的。
如果公司给你提供的两种选择你都不同意的话你可以拿补偿金走人,但是不要自己主动辞职哈,如果主动辞职是拿不到补偿金的。追问

这两种选择我都不同意的话,我应该要跟公司说明白吧,那算不算主动辞职?我要有什么办法拿到补偿金?为什么这种补偿是从08年开始计算的?补偿是以实际每个月领到的工资数计算的吗?

第3个回答  2011-06-22
如果是他辞退你,应该有一些失业赔偿。想留下来,能给你胜任的工作应该还是有的,关键人际关系要搞好,烧烧香走走后门,应该对你有帮助吧。承包制的公司,你说的可能是国企改制,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好的企业如果自己有能力的话,还是自己出来闯闯。追问

我单位不是国企。是一家台资企业。

追答

赔的不是钱,是自己的辛情汗水。学到的是风云能变化。走出去勇往直前,再回首气势辉昂,融洽的执着。潇洒出美好的未来。

第4个回答  2011-06-23
你好:你只管跟平常一样上班下班到时公司会找你的,一个月工资是从你离开单位前一个月开始往前12个月领到手的工资+起来除以12个月 = 一个月平均工资,因为这条规定是《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注意;补偿金不是好拿的,要看你的智慧了,一定要拿到公司不跟你续签的证据才行哦。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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