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帮忙解答了题目,拜托再帮忙解答一下几道题,万分感谢啊!急需!~~~~

某企业2010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一次性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租期2010至2011年,企业对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支付营业费用150万元(其中广告支出80万元);
(3)支付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
(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该联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计税销售收入:1200+100/2=1250万元

广告支出扣除限额:1250*15%=187.50万
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25万元
1250*0.5%=6.25万元与30*60%=18万元中孰低金额,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5=23.75万元

国债收入免税;联营企业投资收益不再另行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收入都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剔除相关数据计算即可。

应纳税所得额=1200+100/2-700-150-100+23.75=323.7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23.75*25%=80.9375万元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21
说明一下:你的租赁期限能否再明细点?分期入账那么2010年占多少个月?下面我按占6个月算。
一、 会计利润=1200+100/12*6+20-700-150-100+50=370
纳税调整: 1.国债利息免税,调减20
2.广告支出:可能税前列支的广告费=(1200+100/12*6)*15%=187.5,则80广告可以税前全部列支,不作任何调整。
3.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00=18,扣除限额=(1200+100/12*6)*5/1000=6.25,多列支金额=30-6.25=23.75,调增23.75
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调减50

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370-20+23.75-50=323.75
三、应纳所得税额=323.75*15/100=48.56

希望对你有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