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首先我要告诉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其中有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你所讲的公司没有跟你约定合同期限,那么法律会视你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无固定期就是没有期限,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提出辞职那么公司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公司在依法给你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接除合同;
鉴于以上情况,那么:
1,你在7月月4日合同期满后,是必须要填写离职单、工作交接表或工作进度表之类的表格,而且得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司待30天通知期满才能合法离职;
2,如果你答应用人单位,待接班人招到工作交接后再离开,那7月5日至离开这段时间,你不需要签订什么劳动合同,但你可以在与公司协商妥当之时要求公司出具一个书面证明证明公司已同意你在某某时间后可以合法辞职,记得在协商时一定要月约定一个期限,尤其要注明到时后不需要再交什么辞职申请什么之类的东西!
至于你提的第3个问题,你根本不需担心,因为该公司与你签定的只是试用期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前面我已讲过依照法律该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到时候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要依法给你双倍经济赔偿的,当然如果公司违法那你就必须要到深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关于需要什么证据?我告诉你,首先是合同文本或复印件,其次是出勤卡/出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条/银联卡/工作证/厂牌/工作服等之类的相关证据,当然这些并不需要全有,只要有其中的某几项就足够了!记得哦,真到仲裁时是要证据的,所以你一定要收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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