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首先我要说的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纪法规哪能安定繁荣?同样,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么这个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企业只要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合理的条约来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国家是容许与维护的,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有说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怎样做到这些规章制度不会触犯法律呢?《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同时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至于一些具体的奖惩措施我个人认为要公平公正且理性,这样才能服众,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员工奖赏大致分为口头鼓励、书面嘉奖、颁发奖金、岗位升职等,惩罚呢可分口头警告,口头警告+罚金,书面警告、书面警告+罚金,解雇等;
关于迟到早退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性质非常严重,可以当作擅离职守处理而且不处理不行,不过人无完人是人就难免犯错,我个人认为第一次犯错违纪不应给予经济处罚只是作出口头警告即可,只有对那些警告不改者才需处罚且不罚不行;
我在广东时一些较为正规的企业都有对这方面有正规且详细的文字条例来进行约束,下面我说说我以前在东莞一家比较大规模的公司对这种现象的处理方法:
对一个月内上班迟到一次且迟到时间没有超过10分钟者可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可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就严重了可书面警告+罚金; 对一个月内上班迟到一次且迟到时间达30分钟或以上的员工可作旷工一天处理即扣一个的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连续旷工达三天的可予以开除处理;至于早退的性质比迟到更加严重,倘若说迟到是客观因素而情有可原,那么早退则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擅离职守应加重处罚压力度,
另外绩效资金奖嘛,我个人认为可以以评级的方式来进行奖励分配,有过严重违纪行为(书面警告处理过)的员工可以扣除部分奖金。
不知楼主认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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