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在此情况下呢???
追答《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我的这个案子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给我们县人民法院,是另外一个县的不是我们一个县的人民法院的。今天打电话要去交钱了,下个月2号就到了那个文件的最终期限了.有什么办法可以延长行政文件时间吗?就是在诉讼期间
追答你是被告还是原告啊?
证据举证完毕后已经固定,就算规范性文件过期也没关系,只要是作出行政行为时文件有效即可。
另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强调,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效力上是有规定的,不是随便一个文件都能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
我描述有误不好意思。我是原告,起诉县政府把我们居住的一块地无凭无据把土地所有权移交给另外一个人限定我们3个月内搬开给对方。现在下个月2号就是最终时间,法院已经准备在下个月26号开庭审理。请问这样的话我们是否要注意什么???
追答我还以为你代表被告呢。
县政府作出的行为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撤回前是合法有效的。
你现在要确定立案后县政府是否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材料并可以到法院调去,也可等法院通知你去查阅,然后根据情况准备在开庭审理时重点。
你的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呢?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上做文章
就是说这个文件的实行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吗???应该属于国有资财因为双方都没有任何文字证据和档案现实。我们居住了二十几年,关键是现在不是政府收回而是把所有权转给对方
追答你当时的土地使用权是怎么取得的很关键。
不是文件的实行需要一定的程序,而是县政府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程序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