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5-28
任何创作都存在侵权问题。不要认为转载央视的普法频道就不算侵权。但是如果在创作所有人或央视的同意之下,不算侵权。我们自媒体个人的作品如果未本人的同意,被 擅自使用就是侵权。因此,好多自媒体人教大家如何搬运,改头换面等都是一种变向侵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判断前提和判断尺度之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制国无处不在,所以一定不要做出侵权的行为。一旦被追究面临的是巨大的经济赔偿。对于做自媒体的人来说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大到文章音乐视频,小到一张肖像。
网络上的文字、图片等数据一般涉及著作权法。前提是这些文字或图片得属于作品。是不是属于作品,在多数情况下,很容易判断。博主辛苦创作出来的,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文章显然是作品。
菜谱,包括文字和图片信息,一般来说,文字部分就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图片部分有认定为作品的司法判例,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作品。而转载,在法律上属于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这些权利是由作品的作者或作者授权许可的他人行使的,未经作者(著作权人)授权不得使用这些作品的。对于不属于作品的那些信息,一般来说,可以任意转载,不过有时也会有限制,比如抓取或转载同类网站的大量信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作品,如何征得作者(著作权人)的同意呢?主动联系它们征得明确同意,是一种方法。另一种方法,可以从其行为中进行推定,举例,博客,用户都知道博文通过站内转载按钮可以相互转载分享,既然你使用了博客,默示你同意他们进行此种转载,当然,从跨网进行转载,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可能就已经超出了博主默示的许可范围,就侵权了。比如我的这个回答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你用于你自己的法律网站是要得到我的许可的,否则就是侵权。因为网络是开放的、无国界的,合理使用适用的空间非常小。
第2个回答 2021-04-15
您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的,则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3个回答 2021-04-14
分享CCTV的视频属于侵权吗?下载cctv的视频,在学校让学生观看教育是不侵权的,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4个回答 2021-04-14
任何创作都存在侵权问题。不要认为转载央视的普法频道就不算侵权。但是如果在创作所有人或央视的同意之下,不算侵权。我们自媒体个人的作品如果未本人的同意,被 擅自使用就是侵权。因此,好多自媒体人教大家如何搬运,改头换面等都是一种变向侵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判断前提和判断尺度之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制国无处不在,所以一定不要做出侵权的行为。一旦被追究面临的是巨大的经济赔偿。对于做自媒体的人来说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大到文章音乐视频,小到一张 肖像。
网络上的文字、图片等数据一般涉及著作权法。前提是这些文字或图片得属于作品。是不是属于作品,在多数情况下,很容易判断。博主辛苦创作出来的,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文章显然是作品。菜谱,包括文字和图片信息,一般来说,文字部分就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图片部分有认定为作品的司法判例,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作品。而转载,在法律上属于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这些权利是由作品的作者或作者授权许可的他人行使的,未经作者(著作权人)授权不得使用这些作品的。对于不属于作品的那些信息,一般来说,可以任意转载,不过有时也会有限制,比如抓取或转载同类网站的大量信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作品,如何征得作者(著作权人)的同意呢?主动联系它们征得明确同意,是一种方法。另一种方法,可以从其行为中进行推定,举例,博客,用户都知道博文通过站内转载按钮可以相互转载分享,既然你使用了博客,默示你同意他们进行此种转载,当然,从跨网进行转载,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可能就已经超出了博主默示的许可范围,就侵权了。比如我的这个回答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你用于你自己的法律网站是要得到我的许可的,否则就是侵权。因为网络是开放的、无国界的,合理使用适用的空间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