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部队建制如下:
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
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
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中队:正连级。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
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消防大队
消防大队长是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大队内容介绍:
消防大队,是公安部门为负责一个县级地方辖区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
消防部队建制:
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
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
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中队:正连级。
拓展资料
军队级别划分
解放前后,解放军干部和全国党政干部一样,较长时间实行供给制,没有工资,个人的吃穿用由公家全包,经济情况略有好转的地区,按照任职情况给予数量微薄的津贴,以补零用。
直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地方和军队干部,才根据每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历史贡献、所任职务等综合因素,评定了级别,干部按级别享受工资津贴和其他物质待遇。
解放军设置的级别,为了区别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称之为“军队级别”。“军队级别”是1952年3月正式评定的,全军从毛泽东的军委主席级到战士级,共设置了十一等二十四级:
军委主席、副主席级(一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二等一级),军委委员级(二等二级);正、副、准兵团级(三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军级(四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师级(五等一、二、三级);
正、副、准团级(六等一、二、三级);正、副营级(七等一、二级);正、副连级(八等一、二级);正、副排级(九等一、二级);正、副班级(十等一、二级);战士级(十一等)。
2016年初,原七大军区番号撤销,正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新华社报道称,全军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纪委书记培训班在国防大学举办。可见,“军区级”已经改称“战区级”。
从军区到战区,一字之变,带来的却是我军领导指挥体制的历史性嬗变、结构性重塑、革命性新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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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 。明确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副师级干部,转业为副巡视员的职位 。
担任正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对应地方正处长及正处级调研员,副团职务对应地方副处长及副处级调研员,正营职务对应地方主任科员,副营职务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连职以下职务均对应地方科员,技术8级职务对应地方副处级调研员,技术9级职务对应地方主任科员,技术10级职务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技术11级职务以下均对应地方科员 。
参考资料:军队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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