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五十六岁了,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在农村开了个药店,因自己在高中时学过中医,加之悟性颇高,自十九岁给邻居乡亲看病开方至二零零三年,效果很好,方便了大伙,而自己分文不取。二零零四年初开了个药店,也零售中药,当然也就有老熟人上门开药方,顺便从药店买中药。但他自己未公开宣传,未贴任何标示,找他开方的都是老百姓口碑相传的。而且开方也没有处方费。二零零七年六月,被我县的卫生局稽查大队认定非法行医,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开具罚款单罚款三万元,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