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问题,这几项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一中国企业与一美国经过商洽计划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1)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作价出资105万美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美元;美方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44万美元,劳务作价出资1万美元。
(2)出资可以分期缴付,中方的第一期出资为30万美元;美方的第一期出资为5万美元;双方均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
(3)合营合同签订之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企业有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如果合营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必要时经合营双方同意,即可适当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
(6)合营期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的,美方在合营期内可先行回收投资。
(7)合营期间发生合同争议既可以适用美方法律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问:请逐条说明以上事项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并阐述理由。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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