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房子不过户会怎样
父亲去世后房子不过户会怎样,生老病死都是很正常的事情,父亲去世以后,房子这个时候是需要进行过户的,下面看看父亲去世后房子不过户会怎样及相关资料。
房产证一直不过户是可以的,不影响你的占有、使用、居住权;但长远来看,对继承所得的房子不进行产权变更,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而且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过户是采用正常程序,将一个人的财产变更为另一个人的过程,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
首先明确一点,对于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继承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不过户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在房子的居住、使用等权利上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影响所有权。
房子是不动产的范畴,按照规定,物权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都需要经过登记;在这一具体问题中,过户是物权变更的过程,如果不过户,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点:
父亲去世,房子不过户的风险点:
其一,影响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子在不办理过户的情况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房屋物权。
但这里要注意一点,虽然不经过户,继承人也可以获得物权,但这里的继承人指的是所有继承人。父亲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不止你自己,还包括你的母亲、祖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倘若此时不及时过户,后期因为拆迁补偿等产生较大的利益,不排除其他继承人反悔来争夺份额的现象,到时候损失的就不是一星半点了,还不如及早过户、及早确权,这是出于防止后期其他继承人争夺份额的目的。
举个例子讲,假设祖父母还在世,如果现在不过户,后期房子拆迁产生了大额赔偿,姑姑、叔伯又是祖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此时即便祖父母放弃继承,恐怕姑姑、叔伯也不会答应,这就会发生姑姑、叔伯分割房子份额的现象。
其二,影响处置
对房子的处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买卖、二是赠与。
如果已完成过户,房子就是你的,不影响买卖、赠与等任何形式的处置,你既可以将其出售变现,也可以将其赠与你的子女,产权可以随时变更。
但如果不过户,出租、使用、占有倒是影响不大,但不能将其出售、赠与他人,凡是牵扯到“处置”,不动产权证上必须是你的名字才可以。尤其是在急用钱需要变卖房产的时候,这无疑需要较长的周期,最终还是需要先过户再出售,避免不了这一流程。
第三,继承权纠纷诉讼期限的影响
《继承法》第八条中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条说的是,如果遗产继承权遭到侵犯,必须在侵犯之后的20年内提起诉讼,超过20年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不进行过户的情况下,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可以随时主张继承,这个期限可以一直延续20年,“夜长梦多”。
第四,其他继承人发生婚变的可能
举个例子讲,假设父亲去世后,只留下儿子和女儿两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儿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儿子就是唯一继承人,此时即便不过户,表面看并不会出现任何纠纷和影响。
但是,有没有考虑过女儿发生婚变的风险?一旦婚变,离婚前女婿可能会主张对此套房产的继承份额,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继承份额,儿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各继承1/2。
此时女儿发生婚变,女婿又会分走1/4,这就是风险所在。还不如及早让女儿放弃继承,全部份额过户到儿子名下,即便女儿后期发生婚变,女婿也不可能再分配此套房产的份额了。
小结:
综合四方面来说,不过户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既包括“利益”风险,又包括“处置”风险;
对处置权的影响相对来说还较小一点,在买卖前花点时间去先过户再买卖就可以了;
但“利益”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只要一天不过户,其他继承人一天不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那么其他继承人就随时会主张继承,影响自己的继承份额,尤其还要担心其他继承人发生婚变的风险。
继承过户的流程和所需资料:
从以上不过户的风险来看,对于父亲过世后留下的`房产,是十分有必要及时完成过户的。那么过户的流程和所需资料是什么呢?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呢?
对于以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流程和资料大致如此:
1,到公证处开具继承公证书
这一过程需要的资料包括死亡证明书(派出所或医院开具)、法定继承人的证明(居委或村委开具)、不动产权证、继承人身份证。
对于有多个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时,需要同时开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在获得继承公证书后,下一步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了,除了要带上继承公证书之外,其他的资料还包括:
房屋产权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以上资料都提交齐全的情况下,等待出证就可以了。
3,需要缴纳的费用
继承过户不同于买卖过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是很少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是免缴地,只需要那比例缴纳一定的印花税即可。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作为继承人,对于继承而来的房产,不进行过户虽然不影响占有、使用权,但是影响“所有权”,所有权又与买卖、赠与等处置权挂钩,所以最好还是及时过户,这也是防止份额流失的过程。
继承过户不同于一般的买卖过户,所付出的费用只有公证费和印花税,成本并不高。因此,不选择过户并非正确选择,最好及时过户、尽早确权。
不办理房产过户,也没有人强迫。但是,既然父亲已经不在了,还是应该尽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把父亲的房屋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省去日后由此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父亲去世,意味着房屋产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已经不具备实质意义,应该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中国人都有个习惯,认为亲人,尤其是父母去世后,把应该及时要办理的事情,都先放一放,觉得自己是父母亲的尊重和孝敬的表现,及时的去办理这些后事,有点迫不及待的意味,所以就拖着,甚至搁置很多年,然后等去办理时,才知道是相当麻烦的。
第一、无论是独立继承人,还是唯一继承人,都应该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很多事情通过实际办理,才会完全知道房屋产权的真实性。
第二、作为自然人,肯定会有社会活动,社会活动离不开与人的交道,既是父亲的人际交往,作为子女也未必了解,在外边有没有除了家人以外的人,所涉及到该房屋产权的纠葛。
第三、生前在社会上有无经济纠纷,银行之间债务,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房不能过户"等。
第四、你手里有房产证,别人手里拿着"房产赠予书",对方又通过法院,对该房屋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想要动用该房屋产权,必须经过法院才能解决。
大背景下的亲情关系,在利益关系面前显得太白无力,亲情之间成了仇人事例屡见不鲜。
一个旧城改造工程,所要拆迁对象全是危旧房屋,此前属于环城公社居住区,也就是城市疏菜队,随着城市发展,已显得格格不入。
里边住着三兄弟,也是上辈子搭建的房子,三兄弟各有各的房子,拆迁时老二不在家,他唯一的儿,作为他的代理人在拆迁合同书上签字,我们认可了,办完手续房子也拆了,同时他儿子领取了(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过渡时间定为两年,在外租房费用,两年时间不到两万元,到还房回迁为止。
身为父亲的老二,听说儿子领取了钱,儿子又没有给他说,很生气,立马从外地赶回来向儿子要钱,儿子说我租房子用了,并对父亲说:房子不是你一个人的,你生了我,房子也就应该有我的份。
气头上,父子俩都没有几句中听的话。
听儿子这么一说,老二想想,你几岁时就没有了母亲,我一个人养大你,没有想到你出息了,做起白眼狼了。
老二当即在项目部,直接向我们要求:房子我不要了,你们把我的房子按市场行情,全额补偿给我。
说实话,我们很愿意这样做,从利益最大化上看,对我们来说省心省事儿,房子位置在市中心,只涨不跌。但是出于良心,还是耐心地做他的工作,也就30几平米的房子,有这点房子,多少还保持着一个家,没有了这个房子,连家都没有了,我要他再考虑后作决定。
此时另一方面,儿子也来找我们,要我们不能答应他父亲的要求,按拆迁合同执行,能为他们保住一个家。亲力亲为,作为一个当事人,感触很深。亲生父子,血浓于水,为了个人利益,闹到如此地步。时代在变,品质不变,这是广告词。现实生活中,时代变了,人心也变了,网络信息时代,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情趣,也教会了如何去针对他人的算计。
3月14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继母的烦心事),四川一个七旬婆婆,被七个继子女两度告上法庭。
节目我反复看了三遍,两次状告继母,七个继子女的标的额,每个人不足20000元,他们硬是把一个行走困难,还借助拐杖行走七十多岁的老人,送上法庭被告一席上。
对面原告席上,是一字排开,坐着七个继子女,是亲口叫了自己二十几年妈妈的孩子们。
而她只有自己和她的代理人,显得身单力薄,很无助的感觉。
诉讼理由简单,第一次为17万拆迁补偿费,老婆婆占一半,另外8万多7个继子女加上婆婆,8个人平分,一个人刚好万把元,法院主持下,也算完事儿。
没曾想到半年后又收到法院传票,这次七个继子女,是要求平分老头,继子女父亲的死亡抚慰金。
9万多的钱,已经过去了几年,婆婆的代理人:几年生活,几年生病,现在能剩下多少钱?
7个继子女要求平分,婆婆只愿给他们每人1000元,婆婆拒绝调解。
根据政府发放抚慰金的初衷,是对抚养人的精神生活上的抚慰,首先是婆婆,年岁大,行动不便,自然丧失了劳动能力。
继子女口虽然也在列,但是,都有自我生存能力。节目法律专家解读:政府部门对死亡人发放抚慰金,不是逝者生前财产,也不是遗产,不可以按遗产划分,主要倾向于生活真正需要的人。
庭审休庭,在准备庭外调解前,主审法官感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对待老人,有没有必要去弄得明明白白的?法官也是人,他还说了法理与人情……
婆婆的代理人也是个老者,看得出他无奈的表述,他没有激动,语言很平和:你们想想,四十几岁就和你爸爸生活在一起,她对你们咋样,只有你们自己清楚,你们叫妈妈都二十几年了,现在……
听到此话,再看看此景此情,小继女也泣不成声……
一个自然人的死亡后,家人及时地整理相关资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派出所注销户口,向社保单递交相关材料,领取安葬费用,然后,逝者生前涉及到的事务,一一了结。
像房屋产权手续,更要及时地办理变更手续,尤其是像持证人死亡的,变更手
续需要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可不是当事人在场,双方签字即可。
证明材料,如何证明父子关系?有无其他继承人?光遗嘱继承还不行,司法公证。返逝者此前的单位,现在的社区证明缺一不可……另外,还有预想不到,节外生枝枝因素出现,所以,尽早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不办理继承过户,房子不是儿子的,切记。
为什么房子不是儿子的?
注意:继承权和产权,是两回事儿。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房产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有继承权的人,不会自然取得房屋产权。继承权,指的是有分割(继承)房产的权利;而产权,说明的是房产的明确归属。
有分割房产的权利,如果不做房产登记,就不会有产权;没有产权,就意味着房子不属于继承人。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两个简单例子:
例子(1):
题主父母,至少有两类继承人:儿子(作为子女)、父母(儿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从法定继承角度,这些人具有均等继承权。但是,如果祖辈已经早于父母去世,就只能有儿子一个继承人。
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么?应该是。但是——不证明祖辈去世了,谁敢说儿子就是房子的唯一产权人?还是要证明。而这个证明过程,其实就是办理继承过户的过程。
有继承权,不等同于自然有产权——这个例子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
例子(2):
假设父母只有儿子一个继承人。儿子说了:自己住着,不会有什么人过来争。
但是,如果儿子想处置房子,例如出租、出售等,统统做不了——因为房产登记的还是父母的名字,而父母已经过世,那么在办理处置手续的时候,以谁作为主体来办理?
这时候儿子又说了:我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问题又绕回来了:谁证明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不还是需要办理继承手续么?
我们不再罗列其他情况,例如万一房子拆迁怎么办、万一还有其他继承人怎么办、万一儿子出了意外怎么办……最好不要用“没有万一”来“赌”不办理继承手续。
可能题主会说:我不考虑那么麻烦的事儿,只要我能住着就可以了——如果是这样,客观的讲,题主真的是对这套房子不在乎,当然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财产,只有落到自己名下,才叫做自己的财产。
因此,想拥有这套房子,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居住,继承手续绕不开。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关于法律的问题,与其花金钱咨询律师,不如买一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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