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个外贸公司做了进出口代理合同,委托买入约定XX欧元价格的货物,8月份做了预付款:人民币(约定多退少补),9月底收到货物,当时欧元汇率在8.7-9之间。实际结算时外贸公司给我当时欧元的买入价为9.16(我付的人民币兑换的欧元少了!),外贸公司说我的预付款不够,需要补缴差额?请问外贸公司9.16的欧元买入价是否正常?要求合理吗?
今天收到外贸公司的凭证,上面买入欧元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当时欧元汇率确实为9.16左右),但我与付款日期为8月份,我商品到货日期为9月底,对方开出的第3方信用证也在9月前,外贸公司是在第3方收到货款时才开始兑换欧元?开出信用证时是不是已经兑换成欧元了?贸易公司11月份买入欧元并按当时的买入价结算有根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