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村委不给口食土地怎么样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征地补偿的三部分中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归属于村集体。《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

也就是说,村集体只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确实可以自行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因为这是村民自治的范围,所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上级政府无权对其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集体就可以为所欲为,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在征地款分配中侵犯个人的权益。在规定村民自治事务上级政府无权干涉的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村子里的决定侵害合法权益是可以找法院处理的。不存在村集体不算行政机关不能告的问题。

什么样的补偿款分配决定能够算侵害合法权益的决定呢?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主要还是作为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包括已婚、未婚、离婚等等)和倒插门女婿,不分或者少分的决定。

这类决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会被法院撤销。然而像小吴村子这种不向大学毕业生分配的决定,实践中尚乏撤销的案例。小吴主张撤销村里头分配决定的这一部分比较有难度,法院可能更多地还是倾向于尊重村民自治,维持村内的决定。

除了村集体直接通过决议侵害村民补偿款上权益的情况可以起诉之外,如果村内做出补偿款分配的决定却又不按决议履行,村民同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村集体按照决定向自己发放补偿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报中央批准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于村集体内部补偿款分配另有规定,那么就不能根据村内决定,而是要根据地方政府的法规来索取补偿款。

例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就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如果在江苏,一个村子里头作出决定只分配50%的补偿费给村民,那么村民向法院请求村子支付补偿费的,在村内没有调整好土地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向法院请求让村子将收到的补偿费的70%中自己的那份支付给自己。

实际上来说,村民想告村委的难点主要是两个。首先,由于人大并没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官方认定,所以目前法院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也没有十分统一的标准,像外嫁女这种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或者以此为由驳回。

其次,无论是撤销村集体的决定还是要求按照村集体决定给付补偿款,都必须知道到底村集体的决定如何,村集体一共收到多少钱,然后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实践中常常有村委会对相关情况秘而不宣,导致村民很难起诉。所以,村民想要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收集证据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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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1
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在承包期内,家庭内部人员的增减,不能调整土地。要等本轮承包结束后,才给予调整。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2个回答  2021-03-01
农村的土地由集体所有,不能由村干部单方面占有,这是违法行为。 在提建议前,我先解释一下有关的名词:土地流转,是指农户(一般是个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把使用权转给别人,但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征地,是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征用农用地用作他用,但必须照法律规定补偿失地农民和解决失地问题。 任何改变农用地性质、土地所有权、重新分配土地等行为都必须通过该村全部村民(仅村民,干部不算)讨论后,有三分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通过。 由于这里是村干部违法,你们可以到乡镇级别的政府信访办上访,若信访办不管或在一周内没得到合理解决可以寻找当地比较有名的新闻媒体帮助(打电话叫他们来采访)。 但注意不能越级上访,这是违法的
第3个回答  2021-03-01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以上就是关于宅基地被村委会占用问题的回答。
第4个回答  2021-03-01
曾经落后、贫穷是农村的代名词,或许还有一些城市居民依然觉得农民还都是靠着种地维持生活,想象着小说书本中那样“面对黄土背朝天”。其实像这样传统的农业生产越来越少了,近年来,农村得到了飞快地发展,农民经济收入猛增,新型农村建设也改变了旧时的村貌,为了追求更加幸福的生活才选择外出创业,或者打工都不是维持生计,而不是为了种地体验生活。

旧时的农村模样
一位长期没有回归农村的老专家进行农村调查时,发现了自己觉得很奇怪的现象,他说:如今农民很少有再种地的农民,虽然他们都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就是不种,农村到处看见土地荒废现象,农民的吃食口粮全靠买,就算有种地的都是种些乱七八糟的作物,这样简直就是站着茅坑不拉屎,还甚至大骂,要是浪费资源就应该把农民土地收回国有。
其实出于说出这样话也不能怪专家,毕竟他是一位老人,这在当时他那个年代,农民一心一意为国家搞粮食生产,没有半点死心,农民只管劳动抢收,不为国家舔负担,无私奉献。而如今也许是国家抛弃了农民朋友一样,又谁能了解农民种地的苦难呢?

专家大放厥词
首先,吃自家种的粮食真的很麻烦,现在农村基本没有了粮食加工设备,以前人们自己收购粮食就放在仓库储存起来,需要吃时就会去当地村里加工,比如磨面机、碾米机等,十几年前就基本没有生意了,村民去磨面首先把麦子弄干净,拌湿等,嫌麻烦!没有直接买馍省事,所以打下麦子晒两天,如干度够,直接拉收购点或卖给流动收麦的卖掉!北方人种的小麦不知道要承载着付出多少汗水,播种、撒秧、除草、施肥、浇地、收割、打场、晒干等,还要磨面、拌面、制作馒头、蒸熟等等,说实话不如直接去馒头店买现成的容易,专家他知道吗?

农业生产粮食
其次,种粮不赚钱,每个农民都不傻,按照每户农民三亩地计算,一亩地顶多收入1500元,去除农药化肥花费,还能所剩下几个钱?一年下来简直白搭劳力,而现在的主要开支并不是温饱问题,单靠劳力去种粮,温饱解决了,其它家庭支出怎么办?如今外出打工一个月工资都比种地一年收入还多,农忙时节就算回家帮忙,误工费和来回车费都够买地里庄稼的了。

荒废的农田
最后,现在也有较多农民种地,他们除了规模化种植外,就是一些特种种植,比如较有经济作物的药材、稀旱菌类、树苗花景等等,而平时吃粮还是靠市场购买。
作为现代化细分市场,再靠个人去整一条产业链一般生产已经不在,而且市场形成了粮食生产、收购、
第5个回答  2021-03-0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有更多征地拆迁问题。
土地补偿费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理补偿

多年村委不给口食土地怎么样处理?
在规定村民自治事务上级政府无权干涉的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村子里的决定侵害合法权益是可以找法院处理的。不存在村集体不算行政机关不能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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