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我于1982年3月被现在父母收养,当时不满一岁,当时因为亲生父母所生女儿太多,一直想生儿子,而且家庭生活困难,自愿将我送与现在养父母收养,有签署收养协议。
在1985年5月,养父的弟弟多生了一个儿子(一共有3个,把中间的一个过继给我的养父母),弟弟当年只有6个月。没有任何协议和证明。
养父母对我们非常好,他们自己没有亲生,我们也早已将他们视为亲生父母。我们家人的感情都非常好。
为了以后的关系能持续下去,不产生其他分歧,我希望我们的关系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想问,1养父母的关系是否构成收养。如不为法律所保护,我们还有什么补救措施,该怎么做?
2弟弟与养父母的关系是否和我一样?我们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属于同等关系。如果要被法律保护,他又该怎么做?

办理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有可能会导致以后无谓的纠纷。
具体的办理请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但是现在我家的户口本就是一家四口啊,父亲,母亲,长女,长子,
请问:这样子是否有法律效力啊
可以补办个协议,双方协商
没有必要办什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才实施,而你们1982年就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所以没必要多此一举,如果你们和户籍上和其他证明材料上均明确他们是你的父母,而你是他的的女儿,一切就没有问题了,现在去办收养手续,会感觉很怪的.
其实双方明确一下关系,可以减少纠纷,不是要你们去登记
早说啊,户口记载是确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依据,既然户口本上已经确认了你们的相互关系,再去办理收养手续就是多此一举了,民政部门也不会受理。
这就好,我也看过92年的那部法了,当时我们收养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呢,谢谢各位了!
你们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且你已经成年;不需要在补办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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