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第七条 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第八条 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第九条 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第十条 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5分钟、夜间10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第十一条 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第十二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第十五条 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行驶中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第十六条 电信部门必须保证“120”呼救专线电话通畅,并及时向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供所需的技术和资料。第十七条 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方便。第十八条 各交通站场、游泳场馆、游览胜地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急救药械。第十九条 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应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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