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13点5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上班,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我前方还有一个女士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北边有个路口,我在观察北边路口的情况,当我确定没车的情况下我正准备过路口时,突然有一辆摩托车就钻到了我的面前,我连刹车都来不及,直接相撞了,对方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拐入北边路口,我电动车基本报废,但是人没事。对方右小腿骨折了,他的摩托车左转向灯还在亮着,我打了110后,120一起来吧对方送进医院了,2辆车也被拖走了。当天我就去事故科做了笔录,交警说我们双方都有责任,让我负50%责任,还让我去看看对方,还让我带点钱去。我上班一个月就900多块钱,身上根本没对少钱,而且我也觉得我不应该给他钱,因为事故责任认定还没下来。我上班特别忙,第三天我去看他,可是他的儿子说话特别冲,还扬言要找人打我,总之不欢而散,求网友告诉我下,遇到这种事我该怎么处理,怎么跟警察说,因为我明显感觉到,对方找人了,交警说话明显偏向对方,交警说话的口气明显是在套我,而我只是个工人,我该怎么和警察说,头疼死了,拜托广大好心人了,我真是没办法了。。。。。谢谢你们!
电动车和摩托车相撞了:
1、电动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电动就视为机动车辆。
2、适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了,那就有过错的一方就承担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电动车和摩托车相撞了:
1、电动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电动就视为机动车辆。
2、适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了,那就有过错的一方就承担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责任。
3、电动车是助力车辆,无论机动车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即摩托车正常行驶且在机动车道内,电动车逆行导致事故的发生,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