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罪犯阿某 你犯故意伤害罪,经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交付执

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系被害人×妻子。
原审被告人阿某,男,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男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分别做出(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2009)×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阿某及检察机关未提出上诉、抗诉。(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于×年×月×日×时许,因被害人蔡某酒后来到石某的牧点对其持刀恐吓被蔡某用刀划伤了颈部,并被打伤鼻子、肋骨等部位,而与蔡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阿某夺回被害人蔡某的刀后,捅刺蔡某胸、腹部数刀,致蔡某因失血、心胸、心功能障碍死亡。由于被告人阿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蔡某因琐事前去找被告人阿某挑起事端,用刀划伤阿某颈部,并打伤阿某鼻子、肋骨等部位,两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阿某夺回被害人蔡某手中的刀刺伤被害人左乳头、胸部、腹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阿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共计×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以“请求判令死亡赔偿金,石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于×年×月×日×时许,因被害人蔡某酒后去石某牧点,对其持刀恐吓,用刀划伤其颈部,并打伤其鼻子、肋骨,而与蔡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阿某夺过刀后,照被害人蔡某胸、腹部捅刺数刀,致蔡某因失血、心胸、心功能障碍死亡。由于被告人阿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察笔录,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阿某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票据及诉状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原审被告人阿某的犯罪行为而使上诉人赵某遭受的经济损失,阿某应予赔偿。上诉人赵某提出“要求石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石某对阿某的行为,没有过错责任,故不予支持。上诉人赵某提出的“请求判令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刑初字第1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被告人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共计×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2010年×月×日
书记员 ××

第1个回答  2010-12-09
借记通知就是针对银行是借方数目,针对公司是贷方数目,也就是银行的钱增加了(借)而公司的账目减少了(贷)。可以这么说银行借咱们公司账户上的钱划了他们账户上,然后替公司还货物款项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贷记通知账号相反,是银行贷我们借,就是银行把别的公司给我们的钱划了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我们公司的钱增加了。

你还有疑问,就再咨询我吧
第2个回答  2010-11-27
不想在法院工作的检察官不是好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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