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② 海关物品类别化妆品,税号 09010000,品名香水,完税价格 100 元,税号 09020000 品名清洁类,下分,税号 09020100,品名面膜,完税价格 400 元,税号 09029900,品名其他,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税号 09030000,品名护理类,下分,税号 09030100,品名眼霜,完税价格 100 元,税号 09030200,品名日、晚霜及乳液,完税价格 100 元,税号 09030300,品名精华液/素,完税价格 150 元,税号 09030400,品名润唇膏,完税价格 20 元,税号 09039900,品名其他,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税号 09040000,品名美容/修饰类,下分,税号 09040100,品名粉底,完税价格 100 元,税号 09040200,品名睫毛液(膏),完税价格 50 元,税号 09040300,品名指甲油,完税价格 20 元,税号 09040400,品名唇膏,完税价格 50 元,税号 09049900,品名其他,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税率都为 50%。
③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完税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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