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银行的疏忽往我卡上打了六万元,在当时觉得是我的朋友打的,就花了。过了两个月银行才发现,我这才发现不是朋友打的,可是已经花了。我就给银行说一次还不清,订个还款计划。可是银行不同意,就把我告到了法院刑庭,按非法侵占罪告的我。请问是不是正确;这种事应该按什么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是根据数额定罪的,各地规定的立案标准都不同。根据相关规定,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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